“吃瓜”新解
2024-04-30 0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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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一词,是一个网络流行词。“吃瓜”用来表示一种不关己事、不发表意见仅围观的状态或心态。其来历大概是电影院看电影,不管情节怎样,别闹话,嗑好瓜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吃瓜”最初其实指的是嗑瓜子。其实,有时间嗑瓜子的人往往是闲人,或者是抽得出闲时的人。围坐客厅茶几,或者庭院里小凳旁,一边嗑着瓜子一边闲聊,说一些不疼不痒的闲话,嘻嘻哈哈打发光阴。在其中不乏只顾嗑瓜子一言不发者,不乏絮絮叨叨不知所云者,东北叫做“唠嗑”,西南一带叫做“冲壳子”、“吹死牛”、“吹牛逼”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吃瓜”又与“八卦”相近。本来“八卦”是很有文化味的一个词,后来被用之于娱乐圈的调侃代指各种不主流的新闻消息。有时候八卦加上“人肉(搜索)”,其穿透力相当了得。有人将八卦等同于“吃瓜”,在这里,“八”类似于“扒”,“卦”则退化为“瓜”了。如果让AI来一幅场景,那就是盘子里盛着一只瓜,大家围拢来,动的动筷子勺子,动的动刀叉,有的还只凭“五齿钉耙”,“扒”这只瓜,其热闹程度可想而知。

“吃瓜群众”是对看客、旁观者的网络称呼。当前,网络舆论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看热闹不怕事大”成为网络空间长期以来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心态。但一段时间以来,“吃瓜”跑偏,谣言滋生,给网络空间治理、社会治理带来新困扰。“吃瓜群众”为什么热衷于“吃瓜”?如何才能合理“吃瓜”、合法“围观”?

报载关于“吃瓜群众”的分析,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吃瓜”现象,其原因大概有:

第一,网络的“分享”特性鼓励大众积极分享。分享的内容既包括信息,也包括观点、态度与情感。社交媒体的设计思路更是鼓励这种“分享”,比如以“一键分享”“关联分享”“分享攒积分”等规则来激发互联网“自传播”的动能。无疑,这种分享功能为网络看客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关注目标。

第二,网络的“互动”特性使网民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事件讨论。网民不仅能够提供相关信息,而且能够发表自身观点。长期以来,互联网都是依靠优化“互动”设计来增强用户黏性与忠诚度。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网络空间中的“吃瓜”和“围观”现象能够反映出话题的热度并增强网民的互动意愿。

第三,网络的“无远弗届”特性使得“吃瓜—围观”成为一场超地域的传播实践,“他时空”的网民可以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吃瓜—围观”现场并参与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空间的“吃瓜—围观”与现实世界的“吃瓜—围观”有很大不同,后者由于空间的一致性容易导致表达的某些同质化倾向。而在网络空间,身处无数个异质空间的人们在各自的空间中参与网络互动,群众构成与状态更具多样性、异质性、芜杂性、情绪性等特点。

第四,网络的“随时随地”特性使得“吃瓜—围观”现象发生频次更高。网络空间中的碎片化信息使得网民的思考时间变短、表达观点的频率变高,立场选择更趋“站队”模式。网络空间的分享、互动、无远弗届、随时随地等特性赋予网民“麦克风”,使其皆可发声。

文章还说:“吃瓜群众”之所以热衷于“吃瓜”,其原因大致有:

第一,好奇心理。人们对奇特、奇异、与众不同的事物有着天然好奇心。一些网络八卦能够成为“瓜”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与人类的原始欲望相关,当大脑接触到此类信息时会不自觉地关注与兴奋。此外,一些八卦与现实强关联,个体借助八卦能够与其反映的社会生活建立起强关联,因此会投入更多的关注度与专注力。

第二,从众心理。社交媒体时代,社会话题的传播与讨论是个体社会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为了社交需求,主动“吃瓜—围观”,以求在谈资上获得与群体的同步。此外,在实现社会交往的同时,通过共享一个“瓜”、共享“吃瓜”的过程,能够形成意见甚至是行动的汇集。

第三,安全心理。“吃瓜—围观”的过程还能够满足个体的安全需求。一方面,“吃瓜—围观”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比较能够让人获得心理安慰。通过“吃瓜—围观”这种看热闹的方式,可以减轻自我心理压力,特别是进行比较时产生的优越感更能愉悦自我、获得安慰。“吃瓜群众”更依赖且更倾向于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即通过进行社会比较与自我确认以满足自身的心理安全需求。另一方面,等距效应容易使人获得共同的安全感。“吃瓜—围观”使得网民处在一种心理上的“等距”,似乎拥有了心理上的共性。这种“等距”产生的均衡状态,让“围观者”都能够获得共同的安全感。此外,网络空间的匿名属性也使“围观者”具有心理安全感。

关于“吃瓜”现象的影响,文章认为:

传播力是媒体传播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媒体传播的动因就是要获得更多人的关注,希望有更多的人参与到“被告知与主动传播”中。在泛娱乐化时代,流量、眼球成为部分媒体追逐的目标,迫使有价值的新闻让位于有眼球的新闻。八卦等是“瓜”的主要内容,名人的“瓜”更是网络时代能够经常性地凝聚各阶层目光的事件。一些媒体捕捉并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特征,为了获得高流量,投入大量版面、时段,在此类内容上迎合“吃瓜群众”的喜好。媒体的这种传播偏好与自身的扩音器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吃瓜—围观”现象的发生频次与传播热度。此外,媒体的议程设置与平台的规则设计也决定着“吃瓜—围观”的内容与热度。

“吃瓜—围观”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社会治理公共参与的广度。人们借助分享信息、评价他人、形成社会约束与价值观,达成共识,促成合作。网民“吃瓜—围观”的事件多为热点事件,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广泛地吸引关注,激发分享、评价、传播的热情。而社会治理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其通过政府、社会组织、网民等多个主体间的平等合作、对话、协商、沟通,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可以说,网民广泛关注与参与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常而言,吸引网民关注并引发围观的事件,其背后往往折射出社会问题、社会心态与社会期待等,网民对热点事件的围观有助于及早发现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与问题所在。此外,热点事件可以吸引社会各方就此展开讨论、对话,有利于多个主体间的高效沟通,这是社会治理得以实现的基础。而网民大量转发、评论产生的社会关注度与舆论压力也可以促成有关问题的解决。简言之,对热点事件的围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治理的公共参与度。

其实,“吃瓜”讲究智慧,不管怎么做也不可伤人。

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实施欺凌的学生被法院判朋友圈赔礼道歉,其家长作为监护人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事情是这样的:

小张与小黄是同一所学校的同学。某一天,小张从别人那里看到一篇微信笔记,内容与小黄有关。笔记中的相关言论粗俗,直指小黄发在朋友圈中的照片为盗图,系其故意打造生活精致人设。由于小张素来看小黄不满,出于“惩恶扬善”的心理,小张便在朋友圈邀请大家“吃瓜”。有同学“闻讯而来”,小张遂将涉案微信笔记以及其此前保存的几段视频,其中包括一段不雅视频发给了“吃瓜群众”,并影射不雅视频中的女子为小黄。在“吃瓜群众”询问这些资料是否可以外传时,小张表示“随便发”。之后,涉案笔记以及涉案视频又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再度传播。实际上,不雅视频是小张此前在一个微信群中保存,视频中的女性未露脸,因此小张并不能确定视频中的女子是小黄,但因视频发布者称视频中女子为小黄,所以小张也向他人影射视频中的女子为小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黄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但是小张觉得,自己并不是涉案微信笔记、视频的制作者,只是转发者而已,而且自己只转给了一名同学,其他同学如何转发并非自己能干涉,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认为,网络传播具有便利、广泛、快捷的特点,小张向他人转发含有大量贬损小黄言论的笔记、群聊记录以及 “不雅视频”,极易在其和小黄所在的共同学生群体中扩散,使他人对小黄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小张的行为构成对小黄名誉权侵权。其次,用户发布的朋友圈应仅限于在其好友或其设置的“可见范围”之间进行分享、传播。朋友圈及朋友圈内容应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因此在本案中,小张向他人转发包含小黄朋友圈内容笔记的行为侵犯了小黄的隐私权。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小张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结果影响范围等,判处小张父母向小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000元。此外,一审法院还判决小张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黄公开赔礼道歉,且致歉声明需连续公开保留至少24小时。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小黄认为其所获得的赔付不足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小张则认为一审判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张向他人发送的笔记、群聊记录、视频内容明确指向小黄,相关内容明显会给小黄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小黄的个人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小张并不能准确说明相关视频的来源途径,也不能提供视频来源的具体证据,且小张存在授意他人肆意传播的情况,对于因此给小黄造成的名誉损害,小张负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小张侵权成立正确。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等酌情判定的赔礼道歉方式、时长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金额均无不妥。据此,二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伤人者为了制造“大瓜”,那别人的名誉和人身说事,显然已经超出了原则,判赔、判道歉都理所应当。“吃瓜”不能伤人,这是最基本的底线。然而,“吃瓜”毕竟已经滑到了道德的边缘,算不得什么好东西。其危害主要是社会的未来——未成年人群体。《格言联璧·接物类》道:“静坐常思己过,闲谈莫论人非。”“吃瓜”者奉行的“准则”恰恰是“静坐不思己过,闲谈尽论人非”!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心态。虽然“是非功过自有后世定论”,但“吃瓜”者偏偏让人当世就无法承受。

其实,“吃瓜”现象不仅存在于网络空间,在现实空间,“吃瓜”现象也很普遍。

网络空间“吃瓜—围观”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应引导网民合理“吃瓜”、合法“围观”,在这一过程中释放出更多正能量。

▲媒体议程设置的引导:由“内容引导”到“生态引导”。社会事件、社会冲突、个人隐私等一系列事件都可能引起网络空间的“围观”,并由此引发社会舆论。媒体的议程设置在决定人们“想什么”时就会发挥出相应的作用。因此,媒体议程设置要警惕“泛娱乐化”趋势,强化“把关人”职责。对新闻信源要多方核实,新闻报道要客观平衡,不做“标题党”、不配“煽情乐”;要坚守“事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的原则,不因抢发、增发、博取流量而报道失实。此外,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还担负着媒介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面对微信、微博、抖音、知乎、豆瓣等多个社交平台,做好“生态引导”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首先,“生态引导”要求媒体能够第一时间对谣言进行甄别,及时查验、迅速报道,特别是重大社会事件发生初期,各种版本、各种流言此起彼伏,更应着重守护媒介生态。其次,“生态引导”要求媒体能够及时监测“吃瓜—围观”的热度与走向,并针对萌芽期、爆发期、持续期等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对策,利用媒体专业化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意见领袖穿透力优势,消除噪音流、加强影响力,引导网民合理“吃瓜”、合法“围观”。最后,“生态引导”要求媒体能够创新话语表达、革新话语呈现,从而与“吃瓜—围观”的网民形成有效沟通、高效对话。

▲ 平台规则设计的向善:由“流量至上”到“流量向善”。不可否认,在平台资本和变现红利的诱惑下,“流量至上”已成为一些直播平台的引导逻辑,使其在设计规则、分配流量时不断强化流量数据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被流量绑架的内容,左右着网民“吃瓜—围观”的视线,局限着他们的视野,使其被困在信息茧房里而不自知。如果长期浸泡在这些内容中,网民很难养成独立、理性、建设性的思考习惯,而没有批判性思维的网民很容易被情绪煽动、偏听偏信,不利于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此外,“流量至上”还表现为直播带货数据“注水”、数据造星等。长此以往,必然会冲击人们对直播带货的信任,进而最终导致整个市场的萎缩。

平台规则设计由“流量至上”转向“流量向善”,首先要通过流量倾斜鼓励优质信息生产与内容创作。可以通过“人工+算法”的方式给予网民有质量的内容。其次要杜绝数据“注水”、流量造假,从生产—消费各个环节改变“流量靠刷、人设靠造、评论靠控、投票靠刷”的局面。最后要通过技术手段实时减少控制无事生非的情况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凭无据的明星八卦、夸大事实的恶意炒作、激化矛盾的故意挑动等占据热搜版面、占领网民眼球。

▲ 公众媒介素养的提升:由“情绪传播”到“理性建设”。将“吃瓜—围观”引向积极方向,公众媒介素养的提升非常重要。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热搜事件,公众该如何做才能既有利于自身身心愉悦,又有利于清朗网络空间建设,甚至推动事情的解决。

首先,不偏听偏信。社交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皆可发声。信息高速生产情境下,“第一时间”成为媒介生产和传播的新准则,但更快并未带来更真:抢发的消息因信源单一、调查简略、事实缺失、报道失衡等原因容易走向报道失实。面对这样的信息,更有必要对网民进行及时引导,使其不偏听偏信、随意附和错误言论。

其次,不妄下论断。心理学中有一个术语叫“道德执照效应”,即当一个人觉得自己做了好事之后,就会天然获得一种道德优越感,使其觉得可以心安理得地随意评价(批评)他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道德许可证”常常还会产生在那些只是想象自己会怎样做的人身上,也就是说,即使他们根本没有做好事,但仍然会想当然地认为自己高人一等,通过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评价他人来获得自己并不拥有的“道德纯洁”。此外,盲从心理使得网民在“吃瓜—围观”的过程中心理趋同,容易引发过激情绪与不良后果,由“围观”到“围攻”。

最后,不急于“站队”。面对冗余信息、海量数据导致的信息焦虑时,人们往往会通过“站队”的方式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在“站队”时往往是情绪性的,决定的依据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情绪;个体在“站队”时往往是匆忙的,想要卸除信息焦虑的冲动,推动了不假思索的“站队”行为发生;个体在“站队”时往往是盲从的,“跟随大多数”会让人获得安全感,而在“吃瓜—围观”的氛围中,这种跟随容易被情绪驱使。个体“站队”的情绪性、匆忙性、盲从性都使得“被带节奏”成为可能。急于“站队”的网民不问真相、不明真相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真相浮出水面。

此外,有时以探究真相、追寻正义为目的的“围观”,也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因此,合法“围观”尤为重要。

一方面,合法“围观”要具备责任意识。网络的匿名性特征并不等同于完全隐身,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要时刻警醒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行是否会有诽谤、诬蔑、侵犯名誉、损害权益的潜在可能?评论、跟帖、转发、表态等行为是否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利与精神造成伤害?自己传播的信息是否经过核实?是否信谣、传谣甚至制造谣言?是否能识别并抵制网络空间中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合法“围观”意味着社会公众应普遍建立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基本共识;意味着要做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与网络文明的责任者,理性、科学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去。

另一方面,合法“围观”要具备法治保障。在“吃瓜—围观”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因网络暴力而引发的由“吃瓜”到“吃人”、由“围观”到“围攻”的事件。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提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都具有明确的指向。但对“网络暴力”目前仍缺乏清晰的概念界定,其指向多元,涵盖众多,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治理的敏感度与对象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文件中不仅缺乏对网络暴力准确的定义,也缺乏案例式的规范方式。由此可知,法治保障是合法“围观”的有力支撑。

▲ 责任主体的确定: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沟通”。责任主体在引导“吃瓜—围观”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首先要及时、透明。要第一时间加强事实供给,积极面对公众担忧、及时澄清社会误解,并借助主流媒体、关键意见领袖,通过多渠道、多路径,消除情绪噪音、放大理性声音。其次要主动、真诚。责任主体应真诚与公众进行沟通,主动说明情况,以积极的态度争取公众的情感支持与信任,有效化解“围观”的潜在风险。最后要有预见性和超前性。责任主体在日常工作中要对所属领域风险有所预防,对公众心理有所认知,对舆论生态有所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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