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论
2023-04-28 08: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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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生衍,不外平衡。掌握平衡,游刃有余;失去平衡,走向终极。

直立行走是掌握和运用平衡的一个例子。热。人不是一生下来就回走路的(当然佛祖除外,据说他一生下来便走了七步,然后马上变回普通婴儿。),必须在体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掌握平衡,运用平衡,然后迈步向前。此后不但能走,还能负重前行;不但能在平地自由行走,还能爬坡上坎、奔跑前行。如果把握不住平衡,那就回摔倒,受伤乃至死亡都在所难免。如果用走路作比不好理解,那么游泳应该能好理解了吧:游泳最讲究平衡。有的人为什么会呛水?那就是水中没有把握好平衡。

世间很多事,如要办好,就必须把握平衡。西班牙人塔叠德很高,毕竟没有迪拜酒店结实,因为人体维持平衡时间有限。一些建筑在施工期间倒掉,究其根源,地层不稳,基础不牢。企业在看似如日中天之时突然破产,它一定承受不了收支的不平衡。人随时在与其他自然物打交道,生存之道也就是求得个平衡。平衡则和谐,不平衡则不和谐;平衡则相安有道,不平衡则冲突不断;平衡则可控,不平衡失控。生火取暖、做饭,可控则有益,不可控则形成火灾,遗恨无穷。起重机吊装活物,平衡则顺利完成任务,不平衡则物机尽毁。

“平衡论”至今尚属理论萌芽时期,其自身亦需一个不断的自我反思和建构过程才能渐臻完善的理论体系。我们在思考和构建“平衡论”体系时日益感受到,“平衡论”的提出对我们进行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更具深远的方法论意义:(1)“平衡论”虽然是一个部门法学的研究课题,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其他部门法学等广泛领域,因而,如果要求得“平衡论”的更深发展,就必须打破部门法学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的学术隔离,既保持本部门法学强劲的身我发展势头,又不遗吸收其他部门法学和学科的思想精华,并向后者贡献自身的成果;(2)“平衡论”必须借助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历史的真实反思和积累,因而,我们必须打破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只重视对制度的历史性描述、轻视或忽视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历史进程的关注的状况;(3)“平衡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无法脱离具体文化环境,它若求进一步的完善,我们就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文化的阐释和证明,寻找“平衡论”落根成长的本土基础。任何一种希冀揭示人类生活某一方面客观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或理论,都是建立在关注现实建构和反思历史的艰难历程之上的。我国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广度和震撼力令世人嘱目。然而,严峻的现实问题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表述出来了:怎么做?于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各类学科都试图在自己的专攻领域提出基于严肃、认真的历史反思的新的建构理论。“平衡论”就是在这样的广阔背景中诞生的。“平衡论”关注现实并希望对我国制度和理论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这在前作《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已作详述,现扼而言之,即:(1)依据“平衡论”基本原理,准确把握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法制环节各自的重心和平衡及各法制环节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可保证行政法制健康、协调地发展,摆脱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的法制现状;(2)依据“平衡论”,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政府——企业”互动模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3)依据“平衡论”,可真正实行民主价值和效率价值有机统一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4)依据“平衡论”,可全面、准确地认识现代政法的本质和作用,从而可重构既符合世界行政法发展方向又具有民族特色的较成熟完善的行政法学体系。

平衡理论远远超出法学范畴。

平衡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有时候是虚幻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乃至宇宙从来没有真正“平衡”过。这完全符合发展的、动态的逻辑。平衡状态在暂时间又是存在的。比如“极点”,比如照片。

平衡和追求平衡则是一种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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